在存在商业折扣情况下,企业应收账款入账金额应按扣除折扣后的实际售价确...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因为问题中所提到的是“企业应收账款入账金额”,不是销售收入。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给予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其特点是折扣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商业报价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成交价格才是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商业折扣对会计核算不产生任何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现金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
现金折扣是指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关于现金折扣的会计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按合同总价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计量收入;二是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第二种做法。这样,当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由此可见,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现金折扣允许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应当是购销合同注明的折扣条件及有关收款单据。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至于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是否转出进项税额,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销售折让的业务处理对比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而且,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因此,销售折让发生时,应直接冲减当期商品的销售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折让的增值税、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完全一致的,均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给予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其特点是折扣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商业报价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成交价格才是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商业折扣对会计核算不产生任何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现金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
现金折扣是指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关于现金折扣的会计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按合同总价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计量收入;二是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第二种做法。这样,当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由此可见,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现金折扣允许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应当是购销合同注明的折扣条件及有关收款单据。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至于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是否转出进项税额,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销售折让的业务处理对比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而且,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因此,销售折让发生时,应直接冲减当期商品的销售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折让的增值税、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完全一致的,均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在存在商业折扣情况下,企业应收账款入账金额应按扣除折扣后的实际售价确认”,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因为问题中所提到的是“企业应收账款入账金额”,不是销售收入,如果是销售收入的话,则按照下面的规定确认:
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商业折扣的纳税规定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商业折扣的纳税规定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正确 商业折扣(税法中又称“折扣销售”),先折扣后销售,按净额入账
商业折扣(税法中又称“折扣销售”),先折扣后销售,按净额入账
为什么存在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的存在是为了促进销售。
商业折扣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刺激购买行为而采取的一种销售策略。其主要目的在于鼓励购买,提高销售量并加速资金周转。在商业竞争中,折扣作为一种营销手段被广泛使用,有助于商家与竞品竞争,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以下是关于商业折扣存在的详细解释:
1. 刺激消费心理:人们普遍对打折商品有浓厚的兴趣。商业折扣能够吸引顾客的注意力,激发其购买欲望,从而增加商品的销售量。
2. 提高市场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折扣是商家吸引消费者的一种有效手段。通过提供折扣,商家能够争取到更多的客户,与竞争对手区分开来。特别是在经济不景气或消费者购买力下降的情况下,折扣能够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意愿。
3. 促进资金周转:通过提供商业折扣,商家能够加速资金的回收和周转。销售出去的商品若能够迅速实现资金的回笼,企业便有更多的资金进行产品研发、市场推广或其他经营活动,有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4. 调整库存结构:商业折扣还有助于商家调整库存结构,减少积压。对于某些滞销或库存过多的商品,通过打折销售可以迅速减少库存,避免长期积压带来的成本负担。同时,这也为商家带来了新的销售机会,为其他热销商品腾出展示和销售空间。
总之,商业折扣作为市场营销策略的一部分,对于商家而言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它不仅有助于促进销售、提高市场竞争力,还能加速资金周转和调整库存结构。因此,商业折扣的存在和广泛使用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
应收账款存在商业折扣时的会计核算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销售商品时给予商业折扣的,其折扣金额应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对于您的提问如果缜密的考虑,应该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10%的商业折扣不含增值税,那么增值税税额为70000×17%=11900元,销售收入为70000×(1—10%)=63000元,确认销售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74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0,这种情况企业不需要为此负担增值税额; 收回货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74900 贷:应收账款 74900 2.如果10%的商业折扣包含增值税,那么增值税税额为70000×17%×(1-10%)=10710元,销售收入为70000×(1—10%)=63000元,确认销售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737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710 收回货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73710 贷:应收账款 73710,这种情况企业需要为此增加所负担的增值税,所负担的10%的增值税额(11900×10%=1190元),企业需要自己掏钱交给税务局,因为税法是不承认商业折扣的,即使企业收入减少了10%,税法上仍然按照100%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税基础进行计税。 不会的继续在QQ上问我</SPAN>
抵制日货,从实际行动做起 商业折扣是在原售价里边直接扣除的,分录里边直接用折扣后的额度写分录就可以了相当于 你卖给a商家是70000 卖给b商家的是63000 直接按照卖给b商家的做就可以了 销售时借 应收账款 73710贷 主营业务收入 6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0710 63000*17%收回货款借 银行存款 73710贷 预收账款 73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