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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服务业税收优惠

作者:优优 | 分类:优惠大全 | 浏览量:12
发表时间:2025-10-11 11:49:11

居民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丰富多样,涵盖多个税种,具体如下:

  1. 增值税
    • 普遍性优惠: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而定;2016年5月1日起,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等特定机构的相关服务,以及纪念馆等场所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寺院等举办活动的门票收入、员工制家政服务收入、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等免征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优惠: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暂停预缴;其他地区减按1%征收率征收,减按1%预征率预缴。2019年1月1日起,月销售额未超10万(季度未超30万)免征;超10万但扣除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10万,销售货物等的销售额免征;适用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销售额判断。
    • 一般纳税人优惠:2016年5月1日起,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疫情期间免征);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15%抵减。
  2. 企业所得税
    • 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如餐饮、住宿等)2020年度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实际税负5%;100万 - 300万部分,实际税负10%。需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满足应纳税所得额不超300万、从业人数不超300人、资产总额不超5000万。
    • 2014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南宁等6市及珠江 - 西江经济带新办的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10万(季度不超30万)的缴纳义务人免征;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广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且可与其他优惠叠加。
  4. 其他优惠: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收入免征增值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承受相关房屋、土地免征契税,相关房产、土地免征多项费用及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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