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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可否参照外籍个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税务

作者:优优 | 分类:优惠大全 | 浏览量:50
发表时间:2025-04-12 12:48: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三条:“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之规定: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 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综上所述,税收上华侨使用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4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所以,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均享受相应的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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