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网 > 优惠大全 > 黑龙江省优抚有哪些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优抚有哪些优惠政策

作者:优优 | 分类:优惠大全 | 浏览量:68
发表时间:2025-01-17 07:57:01
黑龙江省优抚有哪些优惠政策
1. 优抚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2.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建房用地及购买建筑材料、分配住房、乘车船等优先权。
3. 优抚对象符合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予以优先;优抚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部门要按税法规定酌情给予减免。
4. 革命烈士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配偶及其子女需要就业的,由市(区)、县劳动部门优先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5.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统称优抚对象),均依照本办法享受抚恤和优待。
6.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优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优抚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在接到军人立功喜报时,应组织群众给家属庆功贺喜;在军属荣获先进、模范称号时,应向军人所在部队报喜;在接到军人牺牲、病故的通知时,及时对其家属进行抚慰。
8. 优抚对象在服现役期间,其家属在农村的,免摊义务工。其他退伍军人回乡当年应免摊义务工。以上述对象中生活困难者,符合社会减免条件的,可减免农业税、提留款、陈欠款。
9. 军人牺牲、病故后,由持证的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10.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应领的定期抚恤金外,另外再发给半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
11.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抚恤。
12. 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者,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予恢复原来享受的抚恤和优待。
13. 本省境内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抚恤优待适用于本办法。
14.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15.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发布的《黑龙江省优待农村优抚对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粤ICP备2024332802号-3 | 优惠信息大全 | Sitemap
深圳市华诚易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旗下网站
本站内容由AI生成或转载自网络,如有版侵,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