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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中的折扣额能否从应税销售额中抵减

作者:优优 | 分类:优惠大全 | 浏览量:25
发表时间:2025-09-03 16:47:31
发票中的折扣额能否从应税销售额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金额 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 金额 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 备注 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不要直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开具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可见,纳税人如果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销售额偏低的原因,则会以税务机关的核定结果来征税,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上文讲诉了发票中的折扣额能否从应税销售额中抵减,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仅在发票的 备注 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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