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部分)
疫情期间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疫病防治方面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以及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均比照执行。
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物资供应方面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设备税前扣除: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包括自建和购置的二手设备,但融资租赁的设备不可以一次性税前列支。此外,是否一次性税前列支还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若企业目前亏损则不应一次性税前列支,而企业盈利则可以一次性税前列支。
三、物资捐赠方面
现金和物品捐赠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同样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复工复产方面
- 困难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其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这里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享受该政策的条件是,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对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促进经济恢复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