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备或者未能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怎样详细说明原因...
公司由于财务人员配置不足,未能按照税法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导致未能申报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在研发项目立项时,公司应设立研发支出辅助账,并在年末进行汇总分析,填写《“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该表需随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在年度申报时,公司应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写《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进而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然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受托方需要提供详细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但由于受托方可能为异地注册企业,税务部门受限于行政管辖权,无法进行有效的真实性核查。
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复杂多样。除了研发活动的认定难度较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本身较为复杂外,还包括纳税人的自律意识薄弱、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更关键的是,部分税务部门在执行政策时,对企业的申报资料审核过于宽松,往往只注重形式而忽视实质,过分依赖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监管不力,影响了政策执行的效果。
在年度申报时,公司应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写《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进而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然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受托方需要提供详细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但由于受托方可能为异地注册企业,税务部门受限于行政管辖权,无法进行有效的真实性核查。
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复杂多样。除了研发活动的认定难度较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本身较为复杂外,还包括纳税人的自律意识薄弱、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更关键的是,部分税务部门在执行政策时,对企业的申报资料审核过于宽松,往往只注重形式而忽视实质,过分依赖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监管不力,影响了政策执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