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行信用卡 有什么优惠
招行信用卡具有多种优惠活动,主要包括:
一、消费优惠
1. 购物折扣:招行信用卡在各类合作商户中提供消费折扣,包括商场、超市、餐饮等。
2. 积分兑换:信用卡消费累积积分,积分可兑换礼品、航空里程等。
二、出行优惠
1. 机场贵宾服务:高端信用卡持卡人享受机场贵宾厅服务,免费休息、餐饮等。
2. 航空里程累积:部分信用卡与航空公司合作,消费可累计航空里程,用于免费机票兑换。
3. 境外消费优惠:针对境外消费,招行信用卡提供多种优惠活动,如折扣、返现等。
三、金融服务优惠
1. 手续费减免:包括取现手续费、分期手续费等多种金融服务手续费减免优惠。
2. 信贷优惠:信用卡分期购物、大额消费信贷等,利率优惠。
详细解释:
一、消费优惠
招行信用卡与众多商户合作,推出各类消费折扣活动。无论是在商场购物、超市消费还是餐厅用餐,使用招行信用卡都能享受到一定的折扣。此外,信用卡消费还可以累积积分,积分可以在银行兑换礼品或者航空里程等,为持卡人带来更多实惠。
二、出行优惠
对于经常出行的用户,招行信用卡也提供了丰富的优惠。高端信用卡的持卡人可以享受机场贵宾厅服务,包括免费休息、餐饮等。此外,部分信用卡还与航空公司合作,消费可以累计航空里程,可以兑换免费机票。对于境外消费,招行信用卡也会推出各种优惠活动,如折扣、返现等,为持卡人节省开支。
三、金融服务优惠
在金融服务方面,招行信用卡也提供了多种优惠。包括取现手续费、分期手续费等金融服务的手续费减免优惠。此外,对于信用卡分期购物、大额消费信贷等,招行也提供了利率优惠,为持卡人提供更为便捷的金融服务。
总的来说,招行信用卡的优惠活动丰富多样,涵盖了消费、出行、金融等多个方面,为持卡人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优惠和便利。
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如何操作
商业折扣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千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对于销售折扣,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认可的销售折扣仅指销售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情况。《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1472号)规定:纳税人
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视同销售货物 中的 无偿赠送他人 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会计准则上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现金折扣而少收的货款计入财务费用时依据何种凭据,简单可行的办法是请对方付款单位开具费用结算票据,购货方以此作为冲减财务费用的依据,而销售方则作为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但双方的会计处理凭证后还需附上相关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但需要注意的是:
(1)在交易日,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是以总额入账,还是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入账,会计上对此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总价法是指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以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作为入账价值,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客户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作为财务费用。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实务中必须采用总价法,而税法的规定是与采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保持一致的,因此两者之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净价法是指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的入账价值。这种方法是把客户取得现金折扣视为正常现象,认为一般客户都会提前付款,把因客户超过折扣期限付款而多收的款项,视为提供信贷获得的收入,于收到账款时入账,作为其他收入或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2)对于增值税来说,如果折扣发生在开具发票之时,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红字发票,不论其在财务制度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如果折扣发生在开具发票之后,按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从2007年1月1日起,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销项负数处理。
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的会计如何处理?
折扣销售,即商业折扣,发生在交易成立前,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会计上,只按商业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处理,不影响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
举例来说,某企业赊销商品,货款总额100000元,给予10%的商业折扣,增值税17%,代垫运杂费5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
银行存款 5000
收到货款时,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0300
贷:应收账款 110300
销售折扣,即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优惠。会计处理通常采用总价法或净价法。
总价法中,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按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入账,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我国会计实务规定采用总价法。如某企业赊销商品,货款100000元,付款条件为2/10、N/30。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业务发生时:
借:应收账款 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银行存款 3000
若客户在10天内付款:
借:银行存款 118000
财务费用 2000
贷:应收账款 120000
若客户超过10天付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应收账款 120000
净价法中,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余额入账。举例来说,若采用净价法处理资料2中的交易,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业务发生时:
借:应收账款 11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银行存款 3000
10天内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8000
贷:应收账款 118000
超过10天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应收账款 118000
财务费用 2000
以上内容旨在帮助理解和区分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以确保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