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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的软件企业能否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作者:优优 | 分类:优惠大全 | 浏览量:21
发表时间:2025-08-18 23:35: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新认定的软件企业能够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旨在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具体来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新成立的软件企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政策优惠至优惠期满为止。在优惠期间内,企业还需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件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国家税务总局在解读公告时指出,财税〔2012〕27号文件对2011年1月1日后成立的软件企业的优惠问题有明确规定,但对2010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软件企业,若已完成认定,则其享受优惠问题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对于尚未完成认定的2010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软件企业,其如何享受优惠问题不够明确。为此,基于“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处理原则,公告规定此类软件企业应按照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及原软件企业认定办法,继续享受政策优惠至优惠期满为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A公司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完成认定手续,便可以享受软件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这一政策意味着,A公司自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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