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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按扣除商业折扣额征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优优 | 分类:优惠大全 | 浏览量:39
发表时间:2025-04-29 16:20:10
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当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何确定计税销售额成为关键问题。根据现行法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是计算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基础。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若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则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税;反之,若折扣额单独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去折扣额。

其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进一步明确,若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则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若未分别注明,则以价款为销售额,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再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折扣额才可从销售额中减除;而若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最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销售商品时给予的价格扣除被视为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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