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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和最惠国待遇有什么区别么?哪些国家享受中国的最惠国待遇?_百度...

作者:优优 | 分类:优惠大全 | 浏览量:33
发表时间:2025-03-24 12:09:01
普惠制是一种关税优惠制度,它允许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半成品或成品给予关税减免,这种制度是非互惠的。它起源于1976年,由普利毕什在联合国贸发会上提出。目前,欧盟、俄罗斯、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等30多个国家实行这一制度。给惠国名单包括欧盟25国、加拿大、挪威、瑞士、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塔吉克斯坦、土耳其、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美国、保加利亚等。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和保加利亚未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一种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的制度,它确保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互相给予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这种制度通常被称为“无歧视待遇”。在贸易协定中,它通常包括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海关规定、手续和费用,以及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等内容。

最惠国待遇可以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则要求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所规定的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和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可不给予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在服务贸易中,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WTO规定在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方面,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但在2005年之前,少数成员在服务贸易方面可以存在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暂时性措施。在2005年之后,最惠国待遇原则上应是无条件的、永久的在所有成员间实施。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除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外,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全体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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