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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新收入准则下特殊的“视同销售”(二)-现金折扣

作者:优优 | 分类:优惠大全 | 浏览量:9
发表时间:2026-02-03 17:46:01
现金折扣作为敦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的一种价格优惠,实质上是企业为提前收回卖方信贷资金而发生的融资性质理财费用。其表示方式通常为2/10,1/20,n/30,分别表示在10天内付款可享受2%的折扣,20天内付款可享受1%的折扣,而30天内全额付款则无折扣。

在会计处理上,对于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旧收入准则的企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而不影响收入的确认。而执行新收入准则后,现金折扣被视为“可变对价”的一部分,需要根据新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应税收入按照全额确认,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再扣除。

新收入准则发布后,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存在争议。最终,财政部会计司明确指出现金折扣需要按照“可变对价”进行会计处理。在新准则下,企业需要估计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确认销售收入时将现金折扣计入合同负债-可变对价。收到货款时,根据实际折扣比例调整收入和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新旧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财税处理存在差异。在旧准则下,现金折扣直接在财务费用中扣除,不影响收入确认。而在新准则下,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需要调整收入和合同负债,影响了收入确认的金额。这种差异需要在纳税调整表中进行调整,如通过《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处理。

对于跨年度的现金折扣,即使销售收入与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在不同年度,同样需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重要的是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估计现金折扣并调整收入和合同负债,以及在纳税调整表中正确反映这种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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