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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 核力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作者:优优 | 分类:优惠大全 | 浏览量:59
发表时间:2025-01-11 08:50:47
电力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农村电网维护费和核力发电企业。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对于核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政策,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以下政策,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政策: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大亚湾核电站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自2008年1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7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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