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税收优惠政策
一、西安购房契税政策和退契税条件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规定:凡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在1.2以上,成交价格在4290元/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可享受1.5%的优惠契税税率,否则按3%缴纳契税。
凡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2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执行价格低于5728元/平方米的住房交易,即可享受购房契税减半的优惠。同时,为方便群众缴纳,西安市开通了位于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吉祥路181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二楼(西大街234号)和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香米园93号)的三处契税直征窗口。
二、纳税人申请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除按规定提交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和身份证(包括军官证、护照)等家庭成员及关系证明;
(二)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或离婚证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管辖范围内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丧偶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
(三)西安市契税征稽中心提供的《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申报表》,由该中心受理后统一交市房屋管理部门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
(四)非本辖区(以县、区级为单位)居民购房,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住房证明。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规定:凡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在1.2以上,成交价格在4290元/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可享受1.5%的优惠契税税率,否则按3%缴纳契税。
凡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2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执行价格低于5728元/平方米的住房交易,即可享受购房契税减半的优惠。同时,为方便群众缴纳,西安市开通了位于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吉祥路181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二楼(西大街234号)和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香米园93号)的三处契税直征窗口。
二、纳税人申请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除按规定提交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和身份证(包括军官证、护照)等家庭成员及关系证明;
(二)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或离婚证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管辖范围内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丧偶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
(三)西安市契税征稽中心提供的《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申报表》,由该中心受理后统一交市房屋管理部门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
(四)非本辖区(以县、区级为单位)居民购房,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住房证明。
西安市商品房契税缴纳
法律分析:(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