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合作社可以享受国家哪些优惠政策?
首先是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的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给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这意味着合作社可以获得更多的项目机会,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其次是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出,中央和地方财政应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合作社开展各类服务。这包括信息咨询、技术培训、农产品质量认证等。这些资金的投入有助于提升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和经济实力。
金融支持方面,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这些支持政策的具体细节由国务院制定,旨在帮助合作社解决融资难题,促进其健康发展。
此外,税收优惠也是合作社的重要支持政策之一。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可以享受国家为支持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而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不仅减轻了合作社的经济负担,还激发了其积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技术信息咨询等。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帮助成员共同进入市场,实现规模经济。
合作社的成员主要是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他们自愿组织起来,共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合作社通过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帮助成员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
总的来说,合作社通过提供专业服务,不仅帮助农民提高生产效率,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
农业合作社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合作社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点: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有助于鼓励合作社成员积极生产农产品,促进农业发展。
向本社社员销售特定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这降低了社员的生产成本,提高了其生产积极性。
销售饲料享受优惠税率:销售饲料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且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此外,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也免征增值税。这些政策有助于促进饲料和蔬菜产业的健康发展。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一政策鼓励企业从合作社购进农产品,促进了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有助于降低合作社的税负,提高其盈利能力。
三、其他税收优惠
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这一政策降低了合作社的运营成本,促进了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交易。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契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这些政策有助于合作社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扩大生产规模。
四、政策运用注意事项
了解政策以获取增值税收益:合作社财务人员应当了解相关政策,以便通过多销售本社成员产品等方式降低增值税税负。
合理选择申报方式:根据合作社的经营波动情况,合理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以实现最大程度节税。
优先销售给本社成员:在涉及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时,应尽量通过销售给本社成员以享受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农业合作社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方面均享有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有助于降低合作社的运营成本,提高其盈利能力,进而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合作社应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加强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以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合作社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指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利用税收制度,减轻特定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以此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者相应的纳税人行为。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两个方面,一是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二是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特别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特别规定主要是针对增值税。
(1)所得税方面。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第049号)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明确规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⑤ 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的微利农村信用社可按照一般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的公告》明确规定: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的具体品种范围(具体内容请登录www.cfc.agri.gov.cn查阅)。
(2)增值税方面。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第十六条免税条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② 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生产销售农膜,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部分农药、除草剂,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
③ 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第121号)规定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
④ 部分省(区、市)的税务部门规定,合作社销售成员和非成员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除对合作社印花税进行减免外,还对增值税做出了优惠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营业税方面。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② 1994年税改后营业税的免税项目规定,由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等可免征营业税。
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④ 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⑤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由5%提高到8%,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在1997年12月31日前按5%税率征收,1998年1月1日起按8%税率征收,但后来还是改为按6%税率征税。
(4)部分地方税收规定。
各地方政府重视发挥合作社的作用,扶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更加具体,税收更加优惠。
①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黑龙江、江西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黑龙江、江西等地也有类似规定。
② 灵活抵扣增值税。江苏、广东等地合作社普通发票具有与增值税发票相同效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凭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③ 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浙江、江西等地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销售非成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成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④ 免征营业税。黑龙江、安徽、江西、四川、湖南、重庆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营业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四川、湖南、重庆等地都做出类似规定。浙江省进一步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农民个人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红色旅游、森林旅游和民俗风情旅游,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对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⑤ 扩大免征印花税范围。江西省农业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被国家指定为收购部门的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订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⑥ 免征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重庆、广东、山东、安徽、辽宁等地免征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重庆市农委、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发出《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重庆市各地国税、地税部门要积极引导合作社按照税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落实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的政策,广东、山东、安徽、辽宁也有类似规定。
⑦ 灵活核定纳税申报期限。重庆市三部门《通知》规定,要从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出发,注意区分季节性、临时性生产销售行为和不间断、经常性生产销售行为,根据税法规定,灵活核定合作社的纳税申报期限。
⑧ 提供税收咨询和服务。重庆市三部门《通知》规定,各地国税、地税部门应有针对性的对本区域合作社开展办税辅导,解答有关合作社涉税规定的咨询,一次性告知办理发票领购、享受税收减免所需资料、办理流程等,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合作社辅导其办理减免税手续,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