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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详解
一、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四、救济金、抚恤金免税。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生育津贴免税。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九、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包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十、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四、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规定,第六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十五、军人的十三项补贴。包括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等,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
十六、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七、远洋船员的伙食费免税。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十八、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十九、外交人员所得免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二十、外籍人员的八项补贴免税。包括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二十一、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西藏地区津补贴免税。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四、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十五、住房租赁补贴免税。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六、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十七、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八、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二十九、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最新个税扣除明细
一、基本减除费用
二、专项扣除
三、专项附加扣除
四、其他扣除
五、公益性捐赠
总结
财务代理服务价格:小规模纳税人服务价格大概在200-300/月,一般纳税人一股在300-500/月。财务代理记账费用过低可能导致后续服务质量无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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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四、救济金、抚恤金免税。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生育津贴免税。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九、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包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十、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四、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规定,第六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十五、军人的十三项补贴。包括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等,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
十六、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七、远洋船员的伙食费免税。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十八、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十九、外交人员所得免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二十、外籍人员的八项补贴免税。包括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二十一、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西藏地区津补贴免税。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四、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十五、住房租赁补贴免税。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六、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十七、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八、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二十九、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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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减除费用
二、专项扣除
三、专项附加扣除
四、其他扣除
五、公益性捐赠
总结
财务代理服务价格:小规模纳税人服务价格大概在200-300/月,一般纳税人一股在300-500/月。财务代理记账费用过低可能导致后续服务质量无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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