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处理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 企业若使用掺有超过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等其他废渣(排除高炉水渣)作为原料生产建材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回收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3. 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免征增值税。
4. 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油母页岩,用于生产页岩油及其他产品,若原料中掺有至少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制成的再生沥青混凝土,或使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5. 在2005年12月31日前,企业使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可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6. 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能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2.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回收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3. 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免征增值税。
4. 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油母页岩,用于生产页岩油及其他产品,若原料中掺有至少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制成的再生沥青混凝土,或使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5. 在2005年12月31日前,企业使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可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6. 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能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半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