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账用了优惠券和票价不一样
将相应的折让或优惠事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可以根据优惠后的价格的发票直接进行账务处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经营者发放电子优惠券是其营销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吸引客源、让获得电子优惠券的消费者向其发出邀约,进而与其进行市场交易,因此,发放电子优惠券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电子优惠券的发放是经营者的无偿让利行为,使消费者购买同样货物可少付货款,相当于消费者的财产消极增长,因而电子优惠券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经营者向消费者发放电子优惠券是一种财产赠与的行为。出于稳定客源的考虑,在赠与电子优惠券的时候,经营者对获取人一般会设置相应的条件,即关注公众号、注册成为会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据此,经营者发放电子优惠券行为为符合附义务赠与的法律规定,该行为是附义务赠与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选择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取知识权、受尊重权、和尊重权。如果商家的优惠券不优惠,将会涉嫌欺诈,而欺诈和诈骗在法律上是不一样的:
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欺诈的构成要件是
①一方故意(双重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
②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
③对方因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间有因果关系);
④欺诈具有不正当性。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经营者发放电子优惠券是其营销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吸引客源、让获得电子优惠券的消费者向其发出邀约,进而与其进行市场交易,因此,发放电子优惠券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电子优惠券的发放是经营者的无偿让利行为,使消费者购买同样货物可少付货款,相当于消费者的财产消极增长,因而电子优惠券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经营者向消费者发放电子优惠券是一种财产赠与的行为。出于稳定客源的考虑,在赠与电子优惠券的时候,经营者对获取人一般会设置相应的条件,即关注公众号、注册成为会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据此,经营者发放电子优惠券行为为符合附义务赠与的法律规定,该行为是附义务赠与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选择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取知识权、受尊重权、和尊重权。如果商家的优惠券不优惠,将会涉嫌欺诈,而欺诈和诈骗在法律上是不一样的:
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欺诈的构成要件是
①一方故意(双重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
②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
③对方因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间有因果关系);
④欺诈具有不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