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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有哪些补充优惠项目?

作者:优优 | 分类:优惠大全 | 浏览量:22
发表时间:2025-01-16 14:57:07
营业税补充优惠项目主要包括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校办企业特定条件下的免征税,技术转让收入的免税政策,返还性人身保险收入的免征税,著作权转让收入的免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的免征税,工会疗养院的免税,社会团体会费收入的不征税,以及对特定保险业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免征税政策。

对于社会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企业和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其服务性业务收入的营业税税款可以得到退还。同时,“四残”人员个人从事劳务等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也免征营业税。

校办企业如果符合出资自办、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等条件,则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除外)可以免征营业税。

科研单位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科研单位应持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项目,保险公司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著作权所取得的收入项目,免征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

工会疗养院被视为“其他医疗机构”,享有免税政策。

社会团体按照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的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人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由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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