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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

作者:优优 | 分类:优惠大全 | 浏览量:54
发表时间:2025-04-13 10:44:54
1. 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若符合特定条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些条件包括: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的地区,没有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75%的户数是实际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户,危险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材料。该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享受多项税收优惠。包括: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可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3. 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和财税支持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市、县人民政府需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并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支持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中央将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并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倾斜。同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以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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