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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购房政策2021

作者:优优 | 分类:优惠大全 | 浏览量:16
发表时间:2025-05-21 01:18:48
2021年1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新的《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取代了原有的《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工作办法(试行)》 (宁政办发〔2018)3号) 和《2020年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试行)》(宁委办发 [2019] 89号)。

办法指出,南京市的人才购房供应对象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首先,必须是在南京市工作的人员,并且属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A至E类的人才,与单位签订至少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其次,拥有博士学位的南京工作人才,同样需要与单位签订至少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且在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第三类供应对象是,在南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工作的硕士毕业生,同样需签订至少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南京缴纳至少六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第四类是,在南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工作的本科学历人才(年龄需在45岁以下),需签订至少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南京缴纳至少十二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第五类供应对象是,在南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的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需签订至少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第六类是,在南京市工作的年纳税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同样需要签订至少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第七类供应对象是,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需签订至少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最后,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也符合供应对象条件。

以上所有供应对象的户籍不限制,包括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

对于南京市户籍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家庭,即使已有住房,只要满足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的条件,也可以享受人才购房政策。其他人才则需要申请时确认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南京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过去1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未来,市房产部门将根据政策实施效果适时调整供应对象的相关条件,并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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