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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销售,税会处理你做对了吗

作者:优优 | 分类:优惠大全 | 浏览量:41
发表时间:2025-04-27 15:12:03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采用销售主产品的同时再赠送其他小产品的销售模式,这种买一赠一销售模式的税会处理事项分析如下:
赠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买一赠一”销售模式,属于实物折扣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主品与赠品的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向购买方收取的金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主品与赠品未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或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赠品,赠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主品按购买方支付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主品与赠品金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有两种开票方式:一是将总的销售额按主品与赠品的公允价进行分摊,主品和赠品按分摊后的金额开具发票;二是将主品与赠品金额均按市价(公允价)开票金额,同时根据赠品的市价列示折扣额。
例1:天天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一个A产品,销售单价含税11600元,赠送一个B产品(销售单价含税116元),天天公司向购买方收取11600元。A、B产品的税率均为16%。
1.天天公司按销售A产品给购买方开票,发票上未体现赠品(或仅在发票“备注”栏体现)。销售一个A产品应确认销项税额1600元,赠品应确认销项税额16元,共应确认销项税额1616元。
2.天天公司开票时,将A、B产品按公允价分摊,列示为: A产品金额9900.99元〔10000÷(10000+100)×10000〕,税额1584.16元;B产品 金额99.01元〔100÷(10000+100)×10000〕,税额15.84元。A、B产品合计金额10000元,税额1600元。
3.天天公司开票时,将A、B产品按公允价开具,同时列示折扣金额100元,列示为:A产品 金额10000元,税额1600元;B产品 金额100元,税额16元;折扣金额-100元,税额-16元,合计金额10000元,税额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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