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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作者:优优 | 分类:优惠大全 | 浏览量:13
发表时间:2026-03-31 04:01:29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包括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措施包括:查账征收企业,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此外,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以及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政府性基金优惠方面,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还可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包括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企业。此外,自2017年4月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免征范围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在印花税优惠方面,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以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均可免征印花税。上述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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