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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有优惠吗?您好?

作者:优优 | 分类:优惠大全 | 浏览量:21
发表时间:2025-08-15 16:23:09
关总署近发布了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的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然而,这一措施被部分人认为会增加海外代购的成本。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公告》并非提高了海外代购的成本,而是混淆了物品与货物的概念。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因此它们被归类为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需要按照规定纳税。《公告》再次明确指出,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一些人认为,《公告》的实施将提高海外代购的成本,但这是对物品和货物概念的混淆。

为何出台《公告》?主要原因是进口税起征点的调整,这是由客观形势的变化所决定的,兼顾了对个人邮递物品的照顾和对违法走私活动的打击。新中国初期,进境邮件以亲友间馈赠的物品为主,海关给予了相应的免税优惠。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部分进境邮件已转向交易性质的商品为主,一些不法分子试图利用个人物品的免税额度,通过邮递、快件渠道进境,逃避监管。这种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还逃避了对进口货物的管制,使商品在缺乏安全、卫生和质量把关的情况下流入国内市场,消费者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邮寄进境和旅客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物品在征税方面存在差异。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下同)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下同)以内的,海关也予以免税放行,但需满足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的要求。短期内或当天多次进出境旅客携带进出境物品,以旅途必需为限,不按上述标准执行。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个人物品标准也有不同,进境居民旅客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超出2000元人民币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征税。个人邮递物品受到价值限制,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进口税的具体税率和缴纳方法方面,进口税税率共设为四档,分别为10%、20%、30%和50%。具体适用税率包括书报、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等,纺织品及其制成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及其他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完税价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手表),烟、酒、化妆品等。进口税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进境物品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和完税价格。对于暂准进境物品,其征收进口税参照对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确保《公告》顺利实施,海关总署要求各地海关加强邮递、快件渠道进境个人物品的审核,严格区分亲友间馈赠的个人物品和商业性邮件,对商业性邮件一律要求按照货物办理进口手续。同时,海关将严密监管,打击邮递渠道走私违法活动,确保《公告》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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