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献过血之后再用血有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这个嘛···我把能献血的条件给你写出来,反过来就是你要的了,呵呵一、必须是符合国家卫生部规定《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适龄健康公民;
二、献血小板者血常规检查,血小板计数应符合国家卫生部规定的范围。否则很难采集到足量的血小板。红细胞压积必须在0.35—0.50之间,红细胞压积过低,如低于0.30,机采后对献血人员有影响,不利于身体恢复;如大于0.50,机器处理富板血浆不够,血小板的采集就会受到影响;
三、血小板的功能和形态正常;
四、机采献血者献血时间间隔一个月以上;间隔时间太短,献血者的血小板数量没有恢复到自身较高水平,机体处于造血代偿状态,如再次献血,不仅影响献血者健康,而且采集到的血细胞部分处理幼稚阶段,难以发挥其正常生理功能,不利于疾病的治疗,而且频繁献血造成小细胞低色素贫血,成熟的小红细胞比重与血小板接近,从而导致血小板产品中红细胞混入较多,给临床带来不便。
五、献血者两臂肘部血管要明显利于穿刺;
分离机为连续流动式分离,献血者两臂肘部同时需要穿刺采集与还输血同时进行,利于献血者血循环量平衡,充盈的血管,供血充足,利于分离术的顺利进行,由于男性的肘部血管多较明显,为此在相同条件下,尽可能的选择男性。
注意事项:
1、一周内服用过阿司匹林或含其药物者,应该暂缓献血,阿司匹林能干扰血小板的止血功能,输注后血小板的止血功能难以正常完成。
2、献血小板前一天要有充足的睡眠,勿食油腻食物,血脂过高干扰界面探测器的监测,正常界面难以形成,影响血小板的分离及收集。但也不能空腹,空腹易出现低血糖。
机采成分血需要专门的设备和场地,所以机采捐血一般都在条件较好的血液中心或血站进行;一般在临床需要时才采集,故捐献成份血的志愿者需要事先填写好《志愿捐献成份血登记表》,等候血液中心的预约通知。
血小板成分捐献者的健康标准与捐献全血者一样,上机前需先做健康体检和化验。捐献成分血者前一天应有较充足的睡眠,前一餐勿食过分油腻的食物,勿饮酒,一周内没有服用阿司匹林。上机前还要做血小板计数。由于男士肘部血管便于穿刺,为此更欢迎男士加入捐献机采成分血的行列。
捐献机采成分血的基本条件:一、捐过血且各项检查结果正常;二、体重五十公斤以上,年龄18至55周岁;三、手臂上的血管较明显,一向扎针顺利;四、能应约抽出三个小时到省血液中心捐献成分血。
二、献血小板者血常规检查,血小板计数应符合国家卫生部规定的范围。否则很难采集到足量的血小板。红细胞压积必须在0.35—0.50之间,红细胞压积过低,如低于0.30,机采后对献血人员有影响,不利于身体恢复;如大于0.50,机器处理富板血浆不够,血小板的采集就会受到影响;
三、血小板的功能和形态正常;
四、机采献血者献血时间间隔一个月以上;间隔时间太短,献血者的血小板数量没有恢复到自身较高水平,机体处于造血代偿状态,如再次献血,不仅影响献血者健康,而且采集到的血细胞部分处理幼稚阶段,难以发挥其正常生理功能,不利于疾病的治疗,而且频繁献血造成小细胞低色素贫血,成熟的小红细胞比重与血小板接近,从而导致血小板产品中红细胞混入较多,给临床带来不便。
五、献血者两臂肘部血管要明显利于穿刺;
分离机为连续流动式分离,献血者两臂肘部同时需要穿刺采集与还输血同时进行,利于献血者血循环量平衡,充盈的血管,供血充足,利于分离术的顺利进行,由于男性的肘部血管多较明显,为此在相同条件下,尽可能的选择男性。
注意事项:
1、一周内服用过阿司匹林或含其药物者,应该暂缓献血,阿司匹林能干扰血小板的止血功能,输注后血小板的止血功能难以正常完成。
2、献血小板前一天要有充足的睡眠,勿食油腻食物,血脂过高干扰界面探测器的监测,正常界面难以形成,影响血小板的分离及收集。但也不能空腹,空腹易出现低血糖。
机采成分血需要专门的设备和场地,所以机采捐血一般都在条件较好的血液中心或血站进行;一般在临床需要时才采集,故捐献成份血的志愿者需要事先填写好《志愿捐献成份血登记表》,等候血液中心的预约通知。
血小板成分捐献者的健康标准与捐献全血者一样,上机前需先做健康体检和化验。捐献成分血者前一天应有较充足的睡眠,前一餐勿食过分油腻的食物,勿饮酒,一周内没有服用阿司匹林。上机前还要做血小板计数。由于男士肘部血管便于穿刺,为此更欢迎男士加入捐献机采成分血的行列。
捐献机采成分血的基本条件:一、捐过血且各项检查结果正常;二、体重五十公斤以上,年龄18至55周岁;三、手臂上的血管较明显,一向扎针顺利;四、能应约抽出三个小时到省血液中心捐献成分血。
1.各个地方的情况不一样(《献血法》规定具体措施由省级单位制定)。广州的情况在下面。我先给你说一下别的。国家有条规定:18岁以下的公民实行半价用血( 不管是否有直系亲属无偿献血)。但是这个文件我找不到,是我儿子刚出生不久的时候因为贫血给他输血后知道的。
2.希望你的孩子早日康复!
3.下面是广州的政策: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6月21日市政府第12届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的献血工作,制定献血工作规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
市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根据年度用血计划,负责制定年度献血工作目标,逐级下达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的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组织开展献血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普及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动员和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开展献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以下筒称献血办)负责献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年度用血计划;制定血液管理制度;制定血液采集和供应的调剂方案;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设置的初步审查和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监督管理血站的执业活动;制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采血、供血预案。
2.希望你的孩子早日康复!
3.下面是广州的政策: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6月21日市政府第12届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的献血工作,制定献血工作规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
市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根据年度用血计划,负责制定年度献血工作目标,逐级下达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的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组织开展献血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普及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动员和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开展献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以下筒称献血办)负责献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年度用血计划;制定血液管理制度;制定血液采集和供应的调剂方案;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设置的初步审查和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监督管理血站的执业活动;制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采血、供血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