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产业集聚区的优惠政策
实行异地投资、税收分享。对入驻集聚区的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自项目(企业)投产之日起,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从2010年开始新上企业政府收益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引资乡(镇)与县财政按8:2比例分成,县财政分享部分用于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自我积累机制。2010年-2012年,根据河南省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的财税政策,从产业集聚区集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核定基数,超收返还,一定三年”的办法,省分成“三税”收入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全额返还产业集聚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前三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