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强行篡改商品价格 商家已停止供货
7月12日,新华网报道,承德露露今日公告称,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大幅降价,强制供货商供货,使公司线上产品售价低于公司市场价格,造成市场混乱,影响公司股东利益,故暂停供货。
这不是京东第一次被爆强行“勒索”商家。刚刚过去的618期间,近百个商家公开披露,京东为强制促销,锁定商家后台,以胁迫商家参与京东618活动。
6月19日,女装品牌七格格宣布退出京东平台,称商家应该有参加活动和不参加活动的自由,也应该有维护自己定价体系的权利。此前一天,裂帛创始人汤大风也宣布关掉京东店,同时指出:618年中大促期间,裂帛未申请参加京东女装会场活动,但京东强行将裂帛放入会场,并施加由商家承担的3.8折优惠券。
京东女装业务部通过声明也证实了上述店铺退出京东的事实。“不能因为市场话语权相对较小,就要容忍商家让京东的消费者付出比别的平台高得多的价格。如果非要这样,我们情愿好聚好散”。
公开资料显示,今次618大促开启以来,已先后有哥弟、lily商务时装、初语、Artka阿卡复古服饰、颜域、七格格等众多服饰品牌透过微博等社交媒体公开发声,抗议京东强行把品牌拉入会场参与京东促销、强制锁死商家后台,并由商家承担差价。
对于商家随后提出希望退出会场的要求,京东员工也承认:“为了保证活动正常进行,您的后台已经被我们全部锁死。您暂时没有这个功能,我们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活动能进行下去。”
法律界人士指出,京东强行锁定商家后台的行为,有违法之嫌。今年3月刚刚颁布的《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北京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达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林蔚指出,在商家不知情的情况下,锁定商家后台强迫其参与促销活动,并对商家进行“二选一”威慑,已经涉嫌违法。
林蔚认为,对于电商平台锁定商家后台这类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过民法和竞争法进行调整和规制,否则将鼓励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损害经营者的利益,不仅破坏电商市场的竞争秩序,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
延伸阅读:京东“勒索”商家不完全统计
2012年双11期间,京东涉嫌强迫雕爷的阿芙精油降价促销,遭拒后单方面锁死其京东店铺后台并擅自改动价格,阿芙交涉无效后宣布撤店。
2012年双11前夕,周大福京东旗舰店后台被京东封锁。
2015年11月6日,三只松鼠京东旗舰店被突然关闭。
2016年11月3日,周大生店铺在京东平台被“消失”。据媒体报道,此前两天,周大生表示因不能接受提前曝光双11大促优惠价格,京东强制要求优惠价格生效,并锁定其商品价格,不允许修改。万般无奈之下,周大生选择下架相关产品。之后,周大生店铺后台被封锁。
2016年11月4日,日本母婴品牌千趣会向媒体爆料,称其京东店铺自10月28号以来再也无法登陆商家后台,“没法管理上下架商品,增减库存,更修改不了商品价格和店铺装修,所有的权利都被剥夺了”。
2016年11月7日,一位接近雀巢的人士向媒体透露,京东当天上午强行调整雀巢商品价格,并锁定后台,导致商家与自己的店铺失联。
...三男子利用网络漏洞篡改支付金额盗卖加油券
武汉晚报讯利用网络漏洞,以“抓包软件篡改支付金额,用0.1元、0.01元的超低价购买“车友网上价值数百元的“车友券,再以票面金额八折价格兜售刷,丁某等三人共盗兑价值37万余元加油券。4月9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获悉,该院以盗窃罪对丁某、李某、肖某提起公诉。
武汉某公司开发了一款手机App程序“车友网,在该程序上可以打折购买电子加油券,使用加油券可在指定加油站加油。2016年年底,该公司听说微信群里有人用低价倒卖“车友券,会计部门查账发现,有多个支付宝账户购买了970元、776元、585元、294元订单,实际支付金额只有0.1元甚至0.01元。公司遂对未使用的加油券进行封停处理,同时向警方报案。
通过该公司提供的支付宝账号,警方于2018年3月26日将犯罪嫌疑人丁某、李某、肖某三人抓获归案。
原来,丁某和李某在无意间发现有一款网络“抓包工具,可以拦截支付页面。他们便在网上购买了两个支付宝企业账号,下载“车友网App安装包后,对app进行反编译,加上对方未设置支付签名密钥,他们轻易便用软件篡改了支付金额,支付0.1元成功购买到大额加油券。
一试即成,助长了丁某二人的贪念,他们又花了45元,陆续购买了37.77万元的“车友券。见有利可图,丁某还将朋友肖某“拉下水,一起在群里向车主以八折的价格兜售汽车加油券。
经审查,被告人丁某,安徽阜阳人,27岁,无业;被告人李某,湖北武汉人,28岁,某公司技术人员;被告人肖某,湖北武汉人,27岁,无业。
丁某供述,他们知道利用网络系统漏洞赚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高额利润当前,一时没抵挡住诱惑,以至于越陷越深。
“被告人丁某、李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解释,丁某等人盗窃的“车友券属于有价票证,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检察官表示,利用软件及系统漏洞窃取优惠券、现金券等案件以前亦有发生,商家应增强安全意识,升级系统安全防护级别,以确保交易安全。
【编辑刘学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