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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和高新税收优惠能同时享受吗

作者:优优 | 分类:优惠大全 | 浏览量:45
发表时间:2025-04-08 10:36:19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可按最优惠税率享受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可叠加享受,一旦选择,不得改变。然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各项税收优惠,只要企业符合条件,可以同时享受。

可以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形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例如,外资企业甲公司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09年收入总额1500万元,成本费用900万元,其中2009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发生费用100万元。甲公司当时处于减半征税期,且研发费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均符合规定。计算过程为:计税收入减按收入总额的90%,即1350万元;研发费用加计50%扣除,即50万元;调整后成本费用为950万元;适用税率为12.5%,最终应缴纳所得税50万元。

第二类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目前暂无明确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但可以参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如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企业,即使在享受减半征税期内,所发生的符合加计扣除项目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此外,财税〔2008〕2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也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的范畴。

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与分别享受的区别在于,企业分别享受的各项所得税优惠互不影响,既不相互累加也不相互涵盖。这种情况多见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优惠与减免税收入优惠交叉时。

举例说明,乙公司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2009年符合条件且单独核算的技术转让收入为600万元。根据政策,首先,乙公司取得的500万元以下技术转让所得免税;其次,5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收即按12.5%的低税率;再其次,除技术转让外的其他所得按15%的低税率。因此,乙公司享受优惠互不影响,不会因一优惠而影响其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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