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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优优 | 分类:优惠大全 | 浏览量:56
发表时间:2025-04-29 14:34:47
一、免征增值税项目
(五) 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指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
二、小微企业税收减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需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条件,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三、地方税收减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四、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河北省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河北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六、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已扩大至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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